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
訴(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本院9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
,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