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號
SLDV,105,補,63,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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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
訴(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本院9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
,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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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