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壹拾捌萬
陸仟柒佰柒拾伍點叁捌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肆
元(起訴日即104年11月24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為1:4.97,
186,775.38×4.97=928,27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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