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陳振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伊錚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