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李金燕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游孝一、被告游為堯
、游舜夫、游貴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
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