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1號
SLDV,105,補,201,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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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李金燕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游孝一、被告游為堯
游舜夫游貴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
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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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