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日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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