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吳昶甫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郭展義
被 告 楊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