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鋐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
壹仟捌佰陸拾叁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5 年1 月29日臺灣銀行牌
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3.552元。
(二)33.552×美金40,530元=新台幣1,359,86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新台幣1,359,863 元+新台幣2,000 元=新台幣
1,361,86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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