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8號
SLDV,105,聲,18,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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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三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琮澐即林耀元、林芳瑜、林芳銘林金鳳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 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51 損害賠償 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及105 年1 月20日之開庭錄音光 碟,惟觀其書狀所載,並未敘明聲請用途,復未敘明有何為 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 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難認 已合於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 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再檢證聲請,併予敘 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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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