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4號
SLDV,105,消債更,24,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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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戴坤佑即戴紹芳
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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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