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欽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改條文」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 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 民國104年12月17日第7屆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 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以104年12月31日臺教社㈢字第000 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已據提出教育部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 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改條文」欄第 14條賸餘財產之歸屬、第15條修訂章程日期等,核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