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42號
SLDV,105,司繼,42,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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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欽宗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榮元(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
0 號)於民國104 年10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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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