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7號抗 告 人 王思傑抗 告 人 王友群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 度司票字第65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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