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57號
SLDV,105,司票,657,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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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7號
抗 告 人 王思傑
抗 告 人 王友群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
  度司票字第65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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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