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5年度,48號
SLDV,105,司消債調,48,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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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李岱育即李碧輝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
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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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