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96號
SLDV,105,司催,96,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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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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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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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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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1,055元 │KB1762465 │104年11月20日 │
│ │有限公司新湖分公│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公司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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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3,946元 │KB1762466 │104年11月20日 │
│ │有限公司新湖分公│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公司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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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