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8號
SLDV,105,司催,78,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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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交付網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後遺失,已非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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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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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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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997,500元 │CZ1840465 │105年5月31日 │
│ │公司 王潔行 │司 │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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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1,260,000元 │CZ1840466 │105年5月31日 │
│ │公司 王潔行 │司 │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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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