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玖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育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筠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蘇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鳳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國男
一、債務人王秀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秀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黃育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黃筠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黃安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黃安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黃安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黃蘇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黃金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楊鳳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楊國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