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玖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有吉、黃碧雲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有吉、黃碧雲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黃碧雲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4 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債務人黃有吉已於民國 104 年9 月2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