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20號
SLDV,105,司促,2420,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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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倪張彩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倪松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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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