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倪張彩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倪松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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