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07號
SLDV,105,司促,2407,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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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民忠即黃聰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聰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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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