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7號
SLDV,105,司促,2347,20160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比佛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福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