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06號
SLDV,105,司促,2206,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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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裕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
  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
  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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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