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裕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
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
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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