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29號
SLDV,105,司促,2129,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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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鎮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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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