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鎮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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