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211號
KSHV,88,上,211,20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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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中日焊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唐小菁律師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鄉○○路三十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三十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 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
~B2   法官 許明進
~B3   法官 林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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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日焊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