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64號
SLDV,105,司促,2064,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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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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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