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14號
SLDV,105,司促,2014,201602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世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