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翠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適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建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義焜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雅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玉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柏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翠姚、張適泓、賴建正、林義焜、李雅
萍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玉鳳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
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
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
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債權人趙玉鳳就財產
上損害部分,請求金額雖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惟僅提
出期中45萬元之證據,其餘部分並未提出證據予以釋明,是
逾45萬元部分之財產上損害之請求,應予駁回。此外,各債
權人因受債務人詐騙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惟該損害實為投
資金額之損害即財產上之損害,要之,所侵害者,應係債權
人之財產權,而非人格法益,況債權人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
何種人格法益受有損害,與債務人之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此部分關於慰撫金之請求,既無法提出證據釋明,自應認
撫慰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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