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蔡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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