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86號
SLDV,105,司促,1986,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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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蔡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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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