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汶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