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43號
SLDV,105,司促,1943,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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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汶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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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