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500號
PCDM,106,單聲沒,50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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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姿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捌零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姿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206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共計4.8069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 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 件之沒收(銷燬),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 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同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 沒收銷燬之,顯屬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三、本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4.8069公克), 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 年4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50400183 號鑑驗書1 紙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度毒偵字第2160號卷第75頁),應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 偵緝字第2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06 號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 40條第2 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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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