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94號
SLDV,105,司促,1694,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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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樹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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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