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53號
SLDV,105,司促,1653,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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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暉即鍾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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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