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暉即鍾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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