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5號
SLDV,105,勞執,5,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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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溎展 
相 對 人 菲力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積欠聲請人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三月一日分二期匯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每期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積欠聲請人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共 計新臺幣(下同)7 萬5000元,於105 年2 月1 日、3 月1 日 分2 期匯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每期給付3 萬7500元,如有 1 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 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內附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存摺明細為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經臺 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雙方於104 年12月30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約 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內附中華 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存摺明細為 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者,且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 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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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