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陳立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