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陸仟
伍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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