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28號
SLDV,104,補,1128,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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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林金聖石永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伍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
㈡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叁仟元;㈢第三項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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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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