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林金聖、石永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伍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
㈡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叁仟元;㈢第三項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