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債 務 人 岳麗麗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稱其自104 年11月9 日離職後,目前仍在找工作。請說 明是否已找到工作或有其他固定收入?
⒉若有工作,請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⒊若仍未找到工作,請陳明倘本件開始更生,債務人將如何清償 更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