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李添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彩鳳間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5 年1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3,57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