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謝春慧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林玉鳳
安天成
安天生
安天富
安秀敏
安秀蘋
雷高蓮美
黃樂翰(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黃樂裕(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 關於「南港段二小段42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南段一小段42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