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9號
SLDV,104,家訴,19,2016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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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謝春慧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林玉鳳 
      安天成 
      安天生 
      安天富 
      安秀敏 
      安秀蘋 
      雷高蓮美
      黃樂翰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黃樂裕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 關於「南港段二小段42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南段一小段42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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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