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299號
SLDV,104,婚,299,2016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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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99號
原   告 劉瑞清 
被   告 陳寶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猜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能力、法定代理 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 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 ,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 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甲○○離婚,惟本院前向培靈醫療 社團法人關西醫院查詢被告甲○○精神狀況,據覆略以:「 …(被告甲○○)在馬偕醫院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後在案女 陪同下勉強可回診,但病識感不佳,期間曾住院治療四次… 2013年因到彰化居住停止治療,生活鬆散,但可幫忙農務, 自我照顧不佳,家中髒亂,會拿壞掉的東西給人吃,幻聽等 症狀持續干擾,甚至與家人鄰居衝突,後驚動警察處理。最 後住院在2015年4 月,因前述症狀持續干擾,且自行拆除骨 折固定板,又將自身重要文件燒毀,卻懷疑他人對他不利, 故於馬偕醫院住院治療…」、「個案住院主要為思覺失調症 ,由104 年5 月25日門診初診,安排住院治療至今,持續在 醫院接受治療」等語,有該院105 年1 月21日培關(歷)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資料可稽,堪認被告甲○○無訴 訟能力,於本件之訴訟能力有欠缺,而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 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 定已於105 年2 月4 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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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