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92號
SLDV,104,司促,16492,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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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宇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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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