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廖雪梅
陳煜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 告 葉基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廖雪梅、陳煜忠、葉基田、張余棟、賴彥瑋涉 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 字第七八○號(原審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過失 致死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在前開業務過失致 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日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號刑事裁定、最 高法院同年十一月五日一○四年度臺上字第三三一一號刑事 裁定附於上開刑事卷宗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等卷宗 查閱無訛,足見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已然消滅,業無繼 續再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所為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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