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5號
SLDM,105,聲,265,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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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754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14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淡咖啡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拾肆點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3 年毒偵字第754 號被告陳瑋國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證物安非他命1 包-驗前總淨重16 .58 公克,驗餘淨重14.00 公克(詳本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 202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定結果,檢驗出微量二級毒 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察局民國103 年6 月1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 可查,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夾雜咖啡粉)」1 包(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2025號扣押物品清單 ),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 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DMA)成分, 驗前總毛重17.86 公克,淨重16.58 公克,驗餘淨重14.00 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6 月16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3頁)。又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 年度毒偵字第7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10961 號駁回 再議處分確定,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業於105 年2 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 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毒偵 卷第74至75、79頁,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並有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緩字第1071號、103 年度緩護命字 第893 號、103 年度緩護療字第95號全卷可參,依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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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