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27號
SLDM,105,聲,227,201602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陳顥予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何庭毅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49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轉拷偵訊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顥予為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49 號被告何庭毅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該案 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準備程序中有關被告於事發時是否從 事駕駛業務乙節,法官曾詢問之前函請被告服務之公司提供 到職證明,為何仍未回函,被告亦曾回答將會請位於西門町 之公司提供到職日期等情,此部分攸關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聲 請人得請求之賠償金額,惟當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疏未記載, 爰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更正;又同日準備程序 中經勘驗104 年7 月28日之偵訊錄影,確認被告於偵訊中就 有關是否從事駕駛業務之供述,惟因播放聲音音量過小,聲 請人無法清楚聽到內容,亦聲請轉拷該偵訊錄影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 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 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 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各級法院刑事及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固有規定,惟按「本法稱 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得聲請閱卷之 人:一、辯護人(含選任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律師) 。二、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三、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前三項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 分,須經審判長許可。)四、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五、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六、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需經審判長同意。七、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3 條、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1 點 分別定有明文,足見依法得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之主體,



並不包含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本身。查本件之聲請人為附帶 民事訴訟之原告,非屬當事人,亦非得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與上揭規定尚有不符,爰不予准許。
三、另有關聲請人所指105 年1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之疏漏 ,經本院書記官確認後,已於當日準備程序筆錄上修正補充 記載;至有關當日勘驗偵訊錄影之內容,將於105 年3 月14 日審理期日再次播放,由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表示意見, 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