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687號
SLDM,104,易,687,201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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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秀華
      李宗翰
      王秀岩
      施云
      林連發
      張文馨
      陳德華
      劉火鐵
      唐愛金
      阮氏貞
      陳志明
      吳鶯桂
      林淑美
      謝芳
      陳雪平
      洪月雀
      鐘奕勛
      賴文林
      魏嘉宏
      邱宥鈞
      陳欽煌
      黃國師
      賴錦堂
      曾彥杰
      王大川
      顏宏哲
      倪吉明
      王明三
      林慶雄
      徐明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盧錦雄
      王玉嬌
      吳美鴛
      劉紋鳳
      秦貴珠
      凃瀞雯
      上官秀華
      邱金錢
      黃秋貴
      游淑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秀華李宗翰王秀岩施云林連發張文馨陳德華劉火鐵唐愛金阮氏貞陳志明吳鶯桂、林 淑美、謝芳陳雪平洪月雀鐘奕勛賴文林魏嘉宏邱宥鈞陳欽煌黃國師賴錦堂曾彥杰王大川、顏宏 哲、倪吉明王明三林慶雄徐明輝盧錦雄王玉嬌吳美鴛劉紋鳳秦貴珠凃瀞雯上官秀華邱金錢、黃 秋貴、游淑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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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