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8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秀華 李宗翰 王秀岩 施云 林連發 張文馨 陳德華 劉火鐵 唐愛金 阮氏貞 陳志明 吳鶯桂 林淑美 謝芳 陳雪平 洪月雀 鐘奕勛 賴文林 魏嘉宏 邱宥鈞 陳欽煌 黃國師 賴錦堂 曾彥杰 王大川 顏宏哲 倪吉明 王明三 林慶雄 徐明輝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盧錦雄 王玉嬌 吳美鴛 劉紋鳳 秦貴珠 凃瀞雯 上官秀華 邱金錢 黃秋貴 游淑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江秀華、李宗翰、王秀岩、施云、林連發、張文馨 、陳德華、劉火鐵、唐愛金、阮氏貞、陳志明、吳鶯桂、林 淑美、謝芳、陳雪平、洪月雀、鐘奕勛、賴文林、魏嘉宏、 邱宥鈞、陳欽煌、黃國師、賴錦堂、曾彥杰、王大川、顏宏 哲、倪吉明、王明三、林慶雄、徐明輝、盧錦雄、王玉嬌、 吳美鴛、劉紋鳳、秦貴珠、凃瀞雯、上官秀華、邱金錢、黃 秋貴、游淑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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