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4年度,51號
SLDM,104,審自,51,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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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自字第51號
自 訴 人 劉冠廷
被   告 李清課
選任辯護人 李昱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君漢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朱誠輝
      張永富
      楊府城
上 開被 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陳茂春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查民國102 年12月13日被告李清課朱誠輝張永富、楊 府城等4 人係上下隸屬、分層簽署及分工合作之關係,於 任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台北北區營業處 時參與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指示配合拆除台北市○○區 ○○路00號建物標的之電表,惟被告李清課卻於同年12月 16日執行拆除時,指示承辦人即被告朱誠輝並指揮現場執 行人員即被告張永富楊府城故意實施強暴手段拆除並非 標的以外門外號碼泉源路82號建物合法之電表,嗣於103 年2 月7 日經自訴人陳情台電回復用電,經被告等於同年 2 月13日回覆自訴人係依陽管處指示方為拆除,並非主動 拆除,惟陽管處另於同年2 月25日卻回覆謂係載明拆除泉 源路77號,並未列泉源路82號門牌,則既被告李清課、朱 誠輝、張永富楊府城等人係配合陽管處拆除電表,且會 拆紀錄明白指示係拆除泉源路77號之電表,並未指明係拆 除泉源路82號之電表,被告李清課朱誠輝張永富、楊 府城等4 人基於電力專業判斷下仍執意以強暴之手段強行 拆除該電表,並使之斷電,顯然已構成妨害他人民生用電 正當權利之行使,自訴人於收受台電寄發之復電通知單及 104 年10月28日台電公司函請自訴人辦理復電後,旋即前 往辦理復電,惟竟接獲台電稱陽管處不同意復電備查,致



未能辦理復電,則自訴人之用電權益持續受到被告李清課朱誠輝張永富楊府城之侵害,而該當刑法強制罪之 要件。
(二)再者,104 年9 月21日台電北區營業處所寄發之復電通知 單上所填載之「終止用電契約」,然自訴人自始未與台電 終止用電契約,乃係受其強制斷電,而該復電通知單既屬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若有不實之記載,即屬業務登記不實 之文書,是承辦人被告朱誠輝涉嫌犯刑法第215 條、216 條之行使業務登記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陳茂春係陽管處處長,於102 年12月16日凌晨5 時許 ,帶隊指揮台電現場執行人員、被告張永富楊府城拆除 泉源路77號電表,並明知當時拆除之對象並不包括泉源路 82號之電表,惟系爭電表既經台電強行拆除,並經自訴人 於104 年10月間向台電申請復電,卻迭遭被告陳茂春以與 其早年門牌初編位置相差有異為由,強行妨害自訴人回覆 用電而不同意予自訴人復電,則被告陳茂春事前既無合法 權源明確指出系爭標的電表應該拆除,事後卻仍假藉其他 非屬其職能管轄範圍內之藉口,強行干預、妨害自訴人之 合法正當權利,則被告陳茂春亦涉嫌觸犯刑法第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並有同法第134條規定加重之適用等語。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 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 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 、第343 條、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自訴人以被告李清課朱誠輝張永富楊府城、陳茂 春涉犯強制罪,被告朱誠輝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 提起自訴,惟自訴人未提出有考試及格暨登錄執行業務之事 實,應認無律師資格,且原所委任之陳振禮律師,業於105 年1 月19日解除委任(解除委任狀於105 年1 月20日送達本 院,見本院卷第161 頁),嗣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6日以10 4 年度審自字第51號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經自訴人於105 年2 月1 日收 受上開裁定,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68 、16 9 頁),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提起自訴,即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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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