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號
KLDV,105,重訴,10,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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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葉南儀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215號強制執 行事件執行名義中所載之被告債權不存在,經查,被告公司 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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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