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光田
訴訟代理人 陳昆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家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萬元6,9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