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0號
KLDV,105,補,110,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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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光田
訴訟代理人 陳昆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家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萬元6,9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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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