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8號
KLDV,105,補,10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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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廖朝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俊德請求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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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