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王昱順
被 告 劉美紅
陳永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美紅、陳永治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
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