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號
KLDV,105,家訴,3,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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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富雄
      王坤煌
      王如君
      王如珍
      王坤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坤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陸佰零叁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 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王鄭玉花之 遺產,其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47,924元,此有起 訴狀在卷可稽,而原告等人之應繼分合計為六分之五,爰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56,603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 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 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956,603元,故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9,4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460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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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